贍養費是誰都能主張嗎?

贍養費|離婚|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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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最常聽到的就是關於贍養費的爭吵,贍養費是誰都能主張嗎?有什麼要件呢?

一、贍養費其實有分成

  • 法定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若因判決離婚,可向另一方配偶請求贍養費。從法條中可知,請求法定贍養費須滿足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2.判決離婚3.因而陷入生活困難,而其中生活困難係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
  • 約定贍養費: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贍養費,此部分不受法定贍養費要件的限制。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約定贍養費雖不受民法第1057條之限制,但也不能隨意的反悔不履行,約定贍養費之性質很像單方面之贈與,但並不屬於贈與契約,因為贍養費的性質其實包含了保障婚後生活、對家庭之付出,其本質上與一般之贈與行為差異甚大,故有給付贍養費義務之一方依照實務見解無法依照民法第408條主張撤銷贈與也無法依照民法第418條為窮困抗辯,且因為約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之不同,有給付義務之一方也無法依照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之規定請求法院酌減贍養費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