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動產|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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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下欠錢的債務人不一定會乖乖還款,這時候債權人為取得該筆債務,會在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後,透過強制執行的程序,取回債務。而強制執行的標的則依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為客體。

一、不動產:我國不動產採登記制,故債務人名下是否有不動產一望即知。惟若是仍在建造中的不動產或是違章建築亦屬可查封之不動產。

二、動產:動產大多數沒有如同不動產有登記制度,原則上何人占有即屬於何人所有,除非有特別情形下可以舉證排除。而在查封時若有爭議,實務上為避免債務人脫產仍會先予以查封,而有異議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出異議之訴。

三、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通常為薪資、獎金等,而債務人提存於法院之擔保金亦可查封。

四、惟,法律仍就某些特定權利有規定不得為執行之標的

  • 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已提領的不包含在內)
  • 勞工退休金請求權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如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扶利津貼等皆不可強制執行。社會救助或補助,例如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等亦不可執行。而這部分的規定,與前述退休金不同,此部分之規定不僅限於該請領的權利,亦包括已領取之現金。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而社會保險包括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