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心!醫療行為需以醫生執行,護理師僅能為「醫療輔助行為」
- 一般民眾去診所如醫美診所消費時,不知有無注意醫療行為之全程是否皆有醫師在場,若無,而是由助理或是護理師單獨操作,小心!這樣的醫療行為恐怕已違反醫療法。
-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0年3月12日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00017655號函釋所公告之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包括「(一)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二)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三)輔助各項手術。(四)輔助分娩。(五)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六)輔助施行化學治療。(七)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八)輔助藥物之投與。(九)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十)病人生病徵象之監測與評估。(十一)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再加上上述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即「前項第4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可見所謂「輔助」二字的對象,指的應該是輔助醫師。也就是醫生在施行「侵入性檢查」、「侵入性治療、處置」、「各項手術」…等項目時,只有護士可以在旁輔助,此方為護理人員之業務。
- 因此,去診所如醫美診所消費時,應該要注意某些醫療行為或機器操作如皮秒、雷射等設備操作,最好是有醫師在場施作,若僅是護理師甚至是助理單獨操作,有可能都違反醫療法之相關規定,應及時向診所或醫院反映,以免日後衍生不必要之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