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的調解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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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16條對於勞資糾紛訂有調解前置之規定,也就是說勞資案件在起訴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但也是有幾個例外可以不經調解直接起訴:

  • 已在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過
    法院並不是唯一可以進行調解的機關,除了法院之外鄉鎮市的調解、勞工局的調解都算是法定機關的調解,只要經過法定機關的調解然後調解不成立,就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用再經過法院調解。
  • 提起反訴之案件
    反訴以白話文來說,就是原告一開始提出一個訴訟,而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出另一個相關訴訟,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反訴。因為在原本的程序中,兩造已經先經過調解程序了,反訴進行時就不用再進行調解程序。
  • 依法必須公示送達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於公示送達有相關規定,通常都是應受送達人所在地不明,或是對方在國外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難以預期對方會出席調解程序,為了避免延滯訴訟,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經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 性騷擾案件
    職場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有特別的程序,且為了避免當事人受到二度傷害,故例外不用先經過調解程序,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