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
一、競業禁止的目的在於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因此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須具備兩大前提:1.公司的確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公司只能與實際接觸或持有這些營業秘密的員工簽訂條款,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該競業禁止條款就等同無效。
二、若符合兩大前提,法院會依照下列五個原則審查條款內容:
- 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像要合理:可以限制員工不得在同產業或上下游產業工作,但不相關的產業不能納入。
- 競業禁止期間要合理:目前法律規定不得禁止員工自由就業超過兩年。
- 工作地域限制要合理:通常法院會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作為是否合理的判斷依據。
- 員工在被限制就業的期間必須獲得補償: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在競業禁止的限制期間內,公司仍然需要至少支付員工平均薪資的50%,且這個金額必須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時間之生活所需,若未達此最低標準都會使約款無效。
- 違約金要合理:此多為法院職權判斷。
三、保密條款,前述競業禁止條款算是較嚴格的手段,若是擔心公司機密被洩漏,可以考慮以保密條款的形式保護公司機密。
但保密條款的簽署必須詳細列舉出是什麼樣的營業秘密,不能只有泛稱營業秘密,所以如果員工洩漏了條款上所記載的營業秘密,公司可以依營業秘密法對員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解僱勞工,而且不需要事先預告以及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