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配偶|繼承權|台北律師事務所

陸籍配偶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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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陸籍配偶在台灣的繼承權依照我國法律有特別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也就是說,陸籍配偶與臺灣繼承人不同的點在於,陸籍配偶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提出繼承聲請,若超過三年未提出會視為拋棄繼承權。

二、繼承不動產之限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2款):此條款的大前提是,若繼承之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那大陸地區繼承人就不能繼承,該不動產的價額也不能被算入,會被從遺產中扣除。若該不動產不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的話,大陸地區繼承人才可以登記成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該大陸地區繼承人必須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如果沒有長期居留資格只能折算不動產的價額去分配。

三、繼承金額之限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超出之部分應由同繼承順位之人取得,若沒有同繼承順位之人會由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同條例的第67條第5項第1款例外允許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果是被繼承人之配偶,此情況下繼承人沒有新臺幣200萬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