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須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非自願離職|資遣費|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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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若勞工是非自願離職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可以領到六個月,還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補助,所以有的勞工即使是自願離職也會要求雇主幫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用以請領政府的各項補助。但伴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來的是,雇主須要發放資遣費,那如果在這種勞工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與事實相反的情況下,雇主還需要給付資遣費嗎?
  •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雇主還是需要給付資遣費,因為雇主本身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造假行為並不值得被保護,且若日後發現該證明書與事實不符雇主會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215條偽造文書的刑責。且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如果雇主資遣勞工需要在勞工離職10天前通報相關資料給當地主管機關,而一般在這種勞工自願離職的情況下,雇主不會提前將相關資料通報給主管機關,而在日後勞工聲請失業補助時,主管機關查核離職原因時將會發現雇主並未提前通報,此情況下雇主會被處以未通報之罰鍰以及給付資遣費,對雇主來說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