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到不適任員工怎麼辦?
一、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勞基法而言,相當保護員工之工作權,所以解僱員工應該是最後手段。
二、就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資遣員工有以下五個合法理由: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實務上會需要以財務報表作為證明基礎。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超過一個月
- 因業務性質變更而必須減少勞工,且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若公司仍有其他可使員工繼續工作的職缺,以這點資遣員工會被法院認為不合法。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原則上因為解僱員工是最後手段,所以公司必須給員工改善的機會,大部分公司會用績效改善計畫(PIP)給員工期限改善,若依就無法改善才能解僱員工。
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資遣員工的理由無法事後更改,法院只會採信資遣通知書上之理由,所以最保險的作法是一次列舉所有得以證明之理由。並且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資遣員工會有預告期之規定,應在資遣員工前依照年資給予預告期,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在十天前預告;任職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要在二十天前預告;任職三年以上,要在三十天前預告。且員工收到資遣預告後,每周最多可以請兩天的全新謀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