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來談談賣家標錯價的訂單該如何處理?
一、首先值得探討的是契約成立的要件,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雙方對於契約間之意思溝通在民法上分為要約及承諾,於一般之買賣契約中賣方提出要約,而買方表示承諾,此時即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二、但隨著如今網路交易之盛行買賣契約並非僅有上述之情形,民法在要約的前階段還有要約的引誘之概念,指賣家放在網路上之商品刊登,用於吸引買家提出要約,此即為要約之引誘。
三、而本文要處理的「賣家標錯價格」這個行為在民法上稱為意思表示的錯誤,依照民法第88條第1項表示意思之人有撤銷權可以行使,但考量到買家的權益,在這個情形下賣家是否可以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而使契約失效,實務上認為要綜合考量,例如是否會危害一般交易安全、買家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以及其主觀想法也會列入考量。
四、目前實務上對於此種問題多以個案判斷,審酌的因素包含該網站上是否有「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是否出貨受產品實際數量影響」,故賣家標錯價格買家因此下單,該訂單是否有效還是要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