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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84條為侵權行為之規定,惟本條之侵權行為責任為過失責任,須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且其行為與受害人受傷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才能請求行為人賠償。且民法第197條就本條請求權訂有時校規定,需於知有此請求權兩年內行使,或客觀上有此侵權行為時起超過10年內行使。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要求業者要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如果業者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不安全而侵害消費者的生命、身體、財產時,業者要對消費者負侵權責任。而且不僅是商品及服務需是安全的,業者所提供之場所也需要具有安全性。而本法設立之初係為保障消費者之安全,所以消保法的侵權責任是無過失責任。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服務、場所欠缺安全導致消費者受傷,消費者不用證明業者有故意或過失,業者須自己舉證證明無過失始可免責。而本法依照實務見解亦認為有兩年的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