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A向房東承租一間套房,租約到期時,A向房東索討押租金時,房東竟然以房間有汙損為由,扣除一部分押租金作為清潔費用,是否合理?
- 依據民法第432條之規定,房客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房客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且本者一般交易習慣、誠信原則,兼衡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因房屋隨著時間之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如牆面油漆、燈具),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因此租客於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並非當然負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至全然新穎之狀態。
- 又另外有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押租金,在性質上係供擔保承租人租金給付及租賃關係履行所用,故租賃契關係終止時,出租人負有返還押租金之義務,且若承租人於租賃契約終止前存有租金未為給付或因租賃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者,出租人固可本於押租金之擔保性質而主張將押租金抵扣未給付之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但是出租人也須負起損害賠償債務發生之事實之證明義務才能請求。
因此,就本案而言,若是房屋僅係因為合理使用造成的耗損,不能作為抵扣押租金的理由,反之,若是房東可以舉證,房屋是遭到A刻意破壞或是有巨大損壞,自然可以將之損失先予押租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