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汽車責任險
一、強制汽車責任險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之被害人而設計之制度,法律強制規定有牌照之車輛都必須投保汽車責任險,使交通事故中之被害人多一份保障。所以原則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險人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無須透過被保險人。且此項責任保險不須判定肇事者有無過失,只要造成傷亡事故之結果即須理賠。
二、賠償的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但財產給付並不包含在內,故因為車禍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並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只能向肇事者請求。
三、值得注意的是,若肇事者並未依照法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或是肇事者肇事後逃逸以致找無保險公司承擔時,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被害人可以向政府所設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不需等待察明肇事者始能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