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熱情的追求會犯法嗎?

跟騷法|保護令|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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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於110年立法上路,依據該法第3條跟蹤騷擾行為泛指行為人用各種方式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以(跟蹤、尾隨、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即屬本法所欲規範之犯罪行為。

  • 就本法之規定,一般的跟蹤騷擾行為為告訴乃論之罪,但若有攜帶凶器即會成立加重跟蹤騷擾罪,此部分即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調單位知悉即會依法提起公訴。而依據本法第4條第2項「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訂有書面告誡單之規定,書面告知行為人已經違法,在核發書面告誡的兩年內不得再做出跟騷行為。若行為人對於警方核發之告誡書有意見,依同法第4條第3項得於10天內表示異議。
  • 在核發書面告誡的兩年內,若行為人持續有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5條「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當然若行為人對保護令不服可提起抗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