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夫妻雙方約定若其中一方做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要賠償一定金額的慰撫金,這樣的契約是否有效?
- 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基於契約自由以及精神慰撫金是為了填補精神上的損害以及預防危害的發生,雙方簽訂外遇切結書,於其中一方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時要負擔一定數額之損害賠償,屬合法有效之契約,不會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 值得注意的是,此種契約書約定之慰撫金,與其他契約所約定之慰撫金並無不同,只要對於其中一方過於嚴苛,法院有權可以審酌侵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以及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進而調整慰撫金的數額。
- 雖然法院認可外遇切結書之法律效力,但切結書的內容必須明確,例如哪些行為是外遇行為、違反的效果是如何、簽署之理由以及數額是如何約定,可以降低法院扣減賠償金額的機率。
- 另外,因為外遇切結書亦屬契約,所以是可以進行公證的,並且可以在公證時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這樣若對方違反切結書所約定之事項,可不經冗長的訴訟程序,逕自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