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相關新法介紹-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及贍養費用新規定
近日行政院公布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關於離婚相關法令有重大修正如下:
- 增訂夫妻間5年內,分居累計滿3年得訴請離婚,本次修法是為因應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認為,關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中所謂重大事由若認定上需有長時間之累積,恐牴觸憲法,因此始有本次修法。
- 另針對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修正舊法需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 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始得請求,此次修法主要是基於贍養費之給與乃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而生,屬離婚效力之一,其目的在填補夫妻之一方因婚姻關係消滅致扶養請求權之喪失及補償其對婚姻家庭之貢獻,俾使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之生活而來。
- 且針對贍養義務人若遇有: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結婚未滿二年。 三、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之情形,修法得以減輕或免除贍養責任。
本次修法另針對關於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生,因其具一身專屬性質,因此贍養權利人若死亡時其贍養請求權消滅,又未免贍養權利人因再婚而享雙重利益,因此贍養權利人一旦有再婚情事其贍養費請求權亦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