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人欠債不還時,通常不會傻傻等著債權人來強制執行自己的財產,可能會早早將名下財產脫產,若債務人真的將名下財產移轉出去,債權人該如何應對?
一、民法第244條是撤銷權的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二、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三、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四、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所以撤銷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又因為債權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到無關之第三人,所以民法第244條將債權人的行為區分為有償與無償,來區別第三人應受保護之程度:
- 無償行為:因為在此總交易模式中,第三人並未付出對價,故其要受保護的程度比較低,只要該行為有害於債權即可撤銷。
- 有償行為:因為第三人有付出對價,所以受保護的程度也較高,所以除了該行為有害於債權外,還要債務人與第三人都知道這個行為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撤銷,且債權人須舉證說明。
二、民法第245條為除斥期間之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本條的知有撤銷原因,是指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將財產脫手以及第三人刻意幫忙多產等行為。
三、又因為債權人提起之撤銷權是要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行為,故要同時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