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轟動社會一時的五億高中生命案,最終歷經涉案人夏男偽造文書罪定讞而告一段落,但是可能有人會好奇,我國刑事訴訟法不是三審制嗎?為何新聞媒體於夏男涉偽造文書罪二審判決1年6個月後,紛紛稱夏男一定要入監服刑?藉此機會順道跟大家一併介紹我國刑事訴訟法三審範圍,並不是任何案件皆有三審的機會,這個大家一定要注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由此可以看到,除了特定罪名外原則上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得上訴三審的。
因此,在本件偽造文書案當中,據新聞所稱,原來夏男一、二審皆以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時,因為其法定刑是3年以下,所以不得上訴三審,也就於二審就確定了本案,所以夏男就會有入監的可能。因此若不幸有刑案並已進入審判時,奉勸大家應找專業律師討論,妥善擬定出庭策略,以免損失自身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