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樣的標識可以申請商標權?
一、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早期商標主要的申請標的是文字、圖形、記號等,後來開放成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即可以申請取得商標權。
二、商標識別性:是商標最重要的保護要件,必須透過該商標就可以讓消費者獨立認識到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並且能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辨別,才符合識別性的要求。而商標識別性又分為兩種:
- 先天識別性: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後續的使用行為取得的識別能力。
- 後天識別性: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的使用,而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
而依照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 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如果一個標識無法獨立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就不具備商標功能,而非商標法的保護範疇,即不得註冊商標。
三、另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有規定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也需要多加注意。例如:不能妨害公序良俗、不得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若商標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也不能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