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違反勞動契約|非自願離職|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3/08/cowomen-7Zy2KV76Mts-unsplash-1024x683.jpg)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第11條或第12條,但實務上很多雇主因為不想給付資遣費,就用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己離職,而如果勞工是自己提出離職的話,雇主可以不用給付資遣費,這種情況下對勞工的權益影響重大,勞工可以透過同法第10條之1的規定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一、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或職務,要符合以下五個要求,也就是所謂的「勞動五原則」。
- 調動有正當性(不能有不當動機以及目的)
- 對勞工而言,勞動條件沒有不利的變更(例如:工資)
- 勞工對於調動後的工作可以勝任
- 調動的地點太遠,雇主必須給予必要的協助
- 要考量勞工以及勞工家庭的利益
綜合以上要件,雇主如果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己離職就不符合第一點,不能有不當動機以及目的,而違反法律規定,調動會因此無效。
二、如果發現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勞工可以主張拒絕調職,而雇主一般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勞工,此解雇會因為違法而無效,繼續在原職工作。若勞工不願意留任,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使勞工受有損害,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照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項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三、附帶言之,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並且依照勞動事件法第50條向法院聲請讓勞工在原職的暫時狀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