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酒駕肇事|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3/11/dangerous-female-driver-1024x683.jpg)
近幾年酒駕肇事越來越頻繁,今天來談談怎樣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第185-3條。
一、當一個人把自己喝得爛醉的情況下依照刑法責任能力的規範,可能會因為沒有正常判斷力而被認為無責任能力,進而可以減免刑罰,但這樣所有人都可以藉由喝醉來規避刑法的處罰,並不合理,所以刑法特別規定如果酒醉是自己造成的,那就不能用這個理由來免責,俗稱原因自由行為。
二、酒駕的認定
- 駕駛行為:控制交通工具移動的行為都算(包含停車)
- 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車、機車、電動單車(有用電動馬達推進的交通工具都算,腳踏車不算)
- 體內酒精含量之法定標準
(1)行政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5毫克、血液酒精濃度0.03%)
(2)刑事責任(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2款):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25毫克、血液酒精濃度0.05%或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無法安全駕駛(蛇行、語無倫次)
三、酒駕的罰則
1.拒絕酒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18萬元罰鍰、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且必須參加安全講習。
2.單純酒駕
(1)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機車5~9萬罰鍰、汽車3~12萬罰鍰;保管車輛、吊銷駕照1~2年
(2)刑事責任(刑法第185-3條第1項):最高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萬罰金(若刑事判決罰30萬元罰金,不能再處行政罰鍰,但吊銷駕照的部分仍可執行)
3.酒駕肇事
(1)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最重不得再取得駕照。
(2)刑事責任(刑法第185-3第1、2項):最高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