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聯記錄要如何合法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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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記錄要如何合法調取?

一、通聯記錄正式的法律用語為「通信紀錄」,是通訊人雙方的電話號碼、通信時間、位置等紀錄(規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之1條第2項)另外聲請調取通聯記錄的規定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中分為程序面及實體面之規範:

(一)程序規定:原則上偵查程序中必須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而在偵查過程中又分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兩個主體:

1.檢察官:若有緊急狀況,檢察官可以先調取通聯記錄,再請法院補發調取票。

2.司法警察:必須取得檢察官同意才能向法院聲請。

(二)實體規定:必須是為了偵查犯罪+有具體是實足認調取通聯紀錄與偵查犯罪有關。其中偵查之犯罪必須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ex:詐欺、毒品)若是最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其他罪名,檢察官可以直接調取,不須經過法官。

三、法官調取規定:現行通保法就法官調取通聯記錄之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按照實務見解,法官在審判中發函給業者調取通聯記錄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調查證據之規定,不需要核發調取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