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糾紛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斥期間|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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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我們提到買賣房屋需要注意的事項,接著來談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以下分列幾項來談談,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期間的規定。

一、期間:依照民法第36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在買家通知賣家瑕疵後的六個月內行使,或交屋後五年內主張(此段時間之規定在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如果逾期沒有行使,此項權利會消失,所以需要特別注意!而主張權利之方式包含直接對賣家提告、寄存證信函、請律師發律師函等等。

二、通知對象:

  • 賣家

依照民法第356條,若買家怠於通知賣家,那賣家可依此主張免責。所以要記得在交屋後五年內或通知賣家瑕疵後六個月內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否則超過法定期間而導致權利消滅就無法再主張此項權利,須特別留意。

  • 仲介

依照不動產經濟管理條例第24條之2房仲有協助檢查瑕疵、通知瑕疵之責任。

三、調解:若通知賣家後賣家仍不願解決,可向各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此流程可請仲介一同出席,調解成功後所做成的調解筆錄交由法院核定後,即與判決有一樣效力,若賣家仍反悔,可以直接以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四、訴訟:若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依照雙方所提出之事證進行審理,審酌修補、賠償、瑕疵擔保、解約等,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