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3/09/viki-mohamad-tWXH_zGJrPo-unsplash-1024x819.jpg)
買到有瑕疵的東西怎麼辦?民法上把這部分的疑問統稱為「物之瑕疵擔保」。
買到有瑕疵的東西時,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的權利:
一、契約解除權(民法第359條):依據民法第359條的規定,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雙方關係回復原狀,買受人須將標的物還給出賣人,而出賣人須將價金歸還買受人。
但行使契約解除權時需注意民法第359條例外規定,若解除契約有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時,不得行使契約解除權。
二、價金減少請求權(民法第359條):依據民法第359條的規定,買受人可以選擇價金減少請求權,且只要買受人向出賣人為減少價金的意思表示,就是行使了價金減少請求權。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360條):若出賣人有以下行為,買受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又損害賠償之規定適用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
- 出賣人有保證標的物的品質,而標的物未達到所保證的品質。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買賣物的品質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64條):在種類之物的買賣之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暇詞的同種類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