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有瑕疵的東西怎麼辦?

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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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東西怎麼辦?民法上把這部分的疑問統稱為「物之瑕疵擔保」。

買到有瑕疵的東西時,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的權利:

一、契約解除權(民法第359條):依據民法第359條的規定,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雙方關係回復原狀,買受人須將標的物還給出賣人,而出賣人須將價金歸還買受人。

但行使契約解除權時需注意民法第359條例外規定,若解除契約有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時,不得行使契約解除權。

二、價金減少請求權(民法第359條):依據民法第359條的規定,買受人可以選擇價金減少請求權,且只要買受人向出賣人為減少價金的意思表示,就是行使了價金減少請求權。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360條):若出賣人有以下行為,買受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又損害賠償之規定適用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

  • 出賣人有保證標的物的品質,而標的物未達到所保證的品質。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買賣物的品質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64條):在種類之物的買賣之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暇詞的同種類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