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觸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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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觸犯什麼罪?

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詐騙集團通常都是由「首腦」、「行騙者」、「車手」、「水手」等不同成員組成。

而這些成員因其犯罪行為的不同,會受有不同程度的懲罰:

  • 首腦
  1. 集團策劃與分工: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一項前段)
  2. 籌劃計畫+與成員分工合作完成詐欺: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第1項)
  • 行騙者
  1. 參與詐騙集團: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2. 成員分工合作完成詐欺: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第1項)
  • 車手
  1. 參與詐騙集團: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2. 成員分工合作完成詐欺: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第1項)
  3. 提領贓款: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水手
  1. 參與詐騙集團: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2. 成員分工合作完成詐欺: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第1項)
  3. 掩飾、隱匿贓款::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詐騙集團中成員的刑責各有不同,需視其所做行為而定,要注意的是現行犯罪組織條例第3條第3項雖然規定涉犯主持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的人,還必須要強制工作3年。不過,2021年12月10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已經認定「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原則,從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所以目前詐騙集團成員被關、被科罰金以外,不再需要另外「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