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被侵犯了?

肖像權|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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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有人說自己的肖像權被侵犯了,今天來談談肖像權。

一、肖像的定義:不論是照片、繪畫或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像,只要涉及人的五官都屬於肖像。

二、肖像權的定義:對於自己肖像所擁有的權利。所以肖像權是屬於某位特定之人,虛構的人物就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三、肖像權的保護:肖像權在我國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據實務判決及多數學說,基本上均認為肖像權是法律上的權利,概括在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且人格權專屬於個人,不能脫離個人而移轉給其他人享有,也就是俗稱的一身專屬權。

四、民法上對於人格權的保護,規範於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為財產上(一般人的肖像權的價值很難量化,通常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才有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通常以雙方學經歷做判斷依據)的依據。

五、實務上最常見的肖像權侵害有下列幾種:

  1. 作成他人肖像
  2. 公開肖像
  3. 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六、肖像權被侵害時有以下方法可以保障權利

  1. 請求除去侵害:移除資料
  2. 請求財產損害賠償:要證明有財產上損害
  3.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金、慰撫金(要證明非財產上的損害、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