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亡前,所移轉之財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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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會在新聞上看到某某藝人去世,家人們紛紛開始搶遺產的新聞,究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後,繼承人移轉遺產的行為該怎麼評價呢?

民法第1148-1、1173條分別就於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時日內移轉財產之行為有所規範,下面分別來探討。

民法第1148-1詳看民國98年之立法理由可以知道,此一法條之訂定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並非保障繼承人,所以縱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其他繼承人也無法要求該名繼承人返還系爭財產。

但繼承人對此項行為也不是毫無方法,若符合民法第1173條規定,其他繼承人得依此主張自己的權益,此條文在法律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若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項原因,贈與繼承人財產,此部分財產須從其可分得之遺產中扣除,因為此筆財產已被法律視為應繼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