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責任|保管責任|修繕責任|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3/09/theme-photos-Klby0nxseY8-unsplash-1024x683.jpg)
一、房客(也就是承租人)對於租賃物有保管責任
- 承租人必須依照通常或約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如果有違反就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害(民法第432條)。
- 若是經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其使用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一樣要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3條)。
- 另外民法第434條對於承租人失火責任有特別的規定,就失火責任的部分承租人僅就其有重大過失時始需負責
二、房東(也就是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修繕責任
- 原則上,租賃物的修繕責任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可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民法第429條)。
- 例外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特別約定、交易習慣或損壞是由承租人造成時由承租人負擔。
- 但如果出租人不為修繕義務怎麼辦呢?租賃物如果有修繕需求,承租人必須通知出租人於一定期限內為修繕。若出租人仍不處理,承租人始可終止租約或自己找人修繕,並從房租中扣除修繕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