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的保管責任以及修繕責任由誰負責?

損害賠償責任|保管責任|修繕責任|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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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客(也就是承租人)對於租賃物有保管責任

  • 承租人必須依照通常或約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如果有違反就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害(民法第432條)。
  • 若是經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其使用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一樣要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3條)。
  • 另外民法第434條對於承租人失火責任有特別的規定,就失火責任的部分承租人僅就其有重大過失時始需負責

二、房東(也就是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修繕責任

  • 原則上,租賃物的修繕責任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可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民法第429條)。
  • 例外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特別約定、交易習慣或損壞是由承租人造成時由承租人負擔。
  • 但如果出租人不為修繕義務怎麼辦呢?租賃物如果有修繕需求,承租人必須通知出租人於一定期限內為修繕。若出租人仍不處理,承租人始可終止租約或自己找人修繕,並從房租中扣除修繕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