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不見了該怎麼處理呢?

支票|票據法|除權判決|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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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是日常生活中支付大筆金額時較為方便的方式,相對的票據不見了該怎麼處理呢?今天來談談票據的公示催告以及除權判決。

  • 當支票的發票人或執票人因為遺失、失竊等非出於自己意思而喪失支票的持有時,可以向票據上的付款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票據法第18條)而在掛失止付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目的在於讓持有支票的人可以拿出票據向法院主張權利。若公示催告後都沒有人向法院主張權利,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除權判決顧名思義,就是把支票作廢的判決,支票的權利會被認定屬於聲請人所有。

實務上,很多人會以此作為不支付票據金額的手段,因為除權判決的審查方法極為寬鬆,法院只會傳聲請人並詢問是否有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拿支票來主張權利,若聲請人說沒有,法院就會下除權判決。在這個狀況下,債權人只能提出詐害債權的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