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承租房屋需注意那些?

短期承租房屋|觀光民宿|旅店|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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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談談短期承租房屋之相關法律問題,一般而言房屋之租賃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由出租、使用收益房屋,但一般人承租房屋自用多是為了可以長期居住在內,所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排除了租賃期間未達30天的住債租賃,認為這部分的租賃契約不適用此條例。

一、依現行法律而言,以月或年為基礎、不提供住宿服務之租賃關係才是一般的住宅租賃,如果租賃期間不滿一個月,或者是以日或週為單位的短期租賃關係,會被發展觀光條例定位為觀光民宿或旅店,在經營前必須申請許可。若未先登記即經營會被主管機關課以罰鍰並勒令歇業。

二、目前實務上,日租套房、租期未滿30天的短期套房、Airbnb都被歸類於旅館或民宿業,必須先通過建築構造、消防設施、噪音防制等檢查,取得許可登記後才能營業。

三、若業者只是刊登廣告,還沒有客人實際入住,這樣會有罰則嗎?

  • 如果在刊登的訊息中,對於租賃物已有明確的內容就會被認為租賃物已經隨時處於可供人使用的狀態,且確實有在營業,該業者就會被處罰,不需要等確實有旅客進去入住。
  • 另外,單純刊登廣告其實已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的規定,本條的規定是為了處罰宣傳手段的部分,與前述未登記即經營的罰鍰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