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長大後可以拒絕撫養他們嗎?

撫養義務|免除其義務 |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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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長大後可以拒絕撫養他們嗎?

今天來談談父母向子女請求撫養,在我國民法上有怎樣的規範。

原則上,父母必須「不能維持生活」,才有受撫養的權利,而成年子女有義務撫養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

一、扶養義務

(一)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互相負有扶養義務

(二)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人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兩點:

1.不能維持生活

2.無謀生能力

(三)但若受扶養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即可,不須判斷其有無謀生能力(也就是所謂的生活扶助義務)

二、扶養義務人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在扶養義務人有多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履行義務人。

三、扶養義務的免除與減輕

(一)依民法第1118條若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生活不能維持,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若扶養對像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能減輕義務。

(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若有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扶養義務人年幼時,曾遭受扶養權利人故意做出侵害身體上或精神上的行為

2.受扶養權利人沒有正當理由遺棄扶養義務人,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撫養義務自何時開始免除,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曾有實務見解認為免除撫養義務在法院裁判確定後才會發生效力,在法院裁判確定前已發生之費用,撫養義務人仍有繳納的義務。但近期實務見解認為,免除撫養義務時點可溯及「自撫養義務人開始負撫養義務時起」免除撫養義務。

四、扶養方式

(一)扶養程度

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程度應按照受扶養人的需要(日常生活費、醫藥費用,實務上的計算標準多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做為判斷標準)以及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所得、財產清單)以及身分。

(二)扶養方式

依民法第1120條扶養方法先由當事人協議,若不能協議則由親屬會議決定。但若是扶養費用,依同條但書,如果當事人無法協議,則由法院決定。

五、返還代墊費用請求權

若扶養義務人有數人,但其中幾人拒不給付扶養費時該怎麼處理,民法中有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以及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可以此為法律上依據請求返還,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72條、第179條請求權時效均為15年,所以要在給付扶養費用後依照每筆費用的日期計算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