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不幸在店裡受傷,店家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民法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法|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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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商店或遊樂園因場館不安全而跌倒,店家或遊樂園個別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 民法侵權責任

民法侵權責任之規定,可在權利被侵害時,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人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是過失責任,需證明行為人有故意過失,始能請求損害賠償。但要注意有兩年的請求時效,可向店家、園區主張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薪水損失、精神痛苦之慰撫金等等。

  • 消費者保護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業者提供服務時必須確保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場地安全,且消費者相較於業者處於較為弱勢之地位,故消保法係無過失責任,即便業者沒有故意過失仍然要負賠償責任,對於消費者權利之保護更為有利。亦要注意兩年時效之規定,可向店家、園區主張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薪水損失、精神痛苦之慰撫金等等。

  • 契約責任

若是在遊樂園中發生之侵權行為,因消費者通常會買票進入樂園,代表消費者與遊樂園成立服務契約,遊樂園自然有義務要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若園區提供的環境不安全,也沒有採取相當的防範措施,導致消費者受傷,遊樂園就違反了遊樂園服務契約的內容,除了民法上侵權責任外,還會有契約責任的問題。另外契約責任依照民法第227-1條準用第197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賠償金額及時效之規範,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