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原則上要依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做考量,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就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改定有更詳細的論述。111年憲判字第8號特別提及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繼續性原則這兩點為未成年子女親權改定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故若兒童有能力表示自己之意見時,應認真考慮其意見,並於處分中說明係如何考量兒童之意見,避免聽取兒童意見流於形式上的程序。
- 復本憲法法庭之判決背景事實係跨國父母交付子女事件之暫時處分,而實務上為使兒童得於固定環境中成長,繼續性原則為一重要之原則,也就是若未成年子女之居住地若有所改變將影響到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習慣、人際問題等,故繼續性原則為在考量改定親權時一個重要的原則。
- 而本憲法法庭判決中另涉及暫時處分之問題,暫時處分是法院於裁判前為因應緊急狀況下所做的暫時性的必要措施,而這種暫時性的必要措施除非有急迫的原因(諸如現居地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虐待之行為、該父母喪失照護未成年子女的能力等情形)不然都必須要遵守前述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或是繼續性原則,否則都屬於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權或人性尊嚴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