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到底是什麼呢?

扣押|搜索|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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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在新聞上看到搜索、扣押,那扣押到底是什麼呢?

簡單來說,扣押是為了保存犯罪證據或沒收應該沒收的物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所以扣押其實是為了保全證據以及將來沒收程序的執行。

一、程序

扣押通常是附隨於搜索,原則上搜索票會載明應扣押之物,也就是俗稱的有令狀扣押。如果是無令狀扣押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附帶搜索。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標的物是沒收物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必須先取得令狀才行。

二、附帶扣押、另案扣押

附帶扣押係在搜索扣押的過程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證物,但證物沒有被記載在令狀上,若要對這些證物予以扣押我們就稱做附帶扣押。而另案扣押即與本案無關,但與他案有關之證物稱為另案扣押。現行法沒有針對附帶扣押、另案扣押為特別規定,但實務上認為此二種扣押都必須以合法搜索為前提,且標的都必須在執行人員目視所及之範圍內始能為之,這就是實務上常說的「一目了然法則」。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附帶扣押後應由法院審查附帶扣押的合法性,雖然此條文中並未規定另案扣押,但實務見解認為法院應職權審查另案扣押的合法性。

三、法律效果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6項的規定,被扣押後之物品有禁止處分的效力,原權利人無法對扣押物為任何處分,但不影響民事假扣押、假處分、終局執行的查封、扣押等。

四、救濟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對於法院所為的扣押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抗告。若是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扣押有不服者,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