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房屋欠租|終止租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3/10/businessman-lawyer-accountant-working-financial-investment-office-1024x576.jpg)
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房客積欠租金時,押金的使用方式會依租賃物是供居住用或非居住使用來做區別:
一、居住使用,押金可扣抵
- 清理房客之遺留物
- 房客所負擔之損害賠償
- 積欠的房租、房客所需負擔之費用不得扣抵(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7條第2項)
二、非居住使用,押金可扣抵
- 清理房客之遺留物
- 房客所負擔之損害賠償
- 積欠的房租以及房客所需負擔之費用
若居住使用之房屋欠租達兩個月租金、非居住使用之房屋以押金扣抵房租後積欠餘額仍達兩個月租金,房東可依民法第44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催告後終止租約。(另外依照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如果契約訂有押租金,房東應該先從押金中扣抵租金,若扣抵後積欠餘額仍達兩個月租金,才能依照民法第440條催告欠繳之租金以及終止租約)
在終止租約後,押金即可用來抵積欠的房租或房客所需負擔之費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另外房東可以對房客所遺留在屋內的物品行使留置權(民法第445條),讓房客不能隨意把物品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