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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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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房客積欠租金時,押金的使用方式會依租賃物是供居住用或非居住使用來做區別:

一、居住使用,押金可扣抵

  1. 清理房客之遺留物
  2. 房客所負擔之損害賠償
  3. 積欠的房租、房客所需負擔之費用不得扣抵(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7條第2項)

二、非居住使用,押金可扣抵

  1. 清理房客之遺留物
  2. 房客所負擔之損害賠償
  3. 積欠的房租以及房客所需負擔之費用

若居住使用之房屋欠租達兩個月租金、非居住使用之房屋以押金扣抵房租後積欠餘額仍達兩個月租金,房東可依民法第44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催告後終止租約。(另外依照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如果契約訂有押租金,房東應該先從押金中扣抵租金,若扣抵後積欠餘額仍達兩個月租金,才能依照民法第440條催告欠繳之租金以及終止租約)

在終止租約後,押金即可用來抵積欠的房租或房客所需負擔之費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另外房東可以對房客所遺留在屋內的物品行使留置權(民法第445條),讓房客不能隨意把物品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