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積欠租金怎麼辦?

房東|積欠租金|存證信函|強制執行|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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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東與房客的租賃契約還沒終止之前,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屬於房客的,很多時候房東會覺得,房子是我的,既然你沒繳租金,那我就可以趕你出去,進而直接進入房子甚至把門鎖換掉,但其實這樣是會觸法的,今天就來看看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一、房客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房東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催告房客必須於一定期限內支付租金,否則要終止租約(民法第440條)。

二、於一定期限內房客還是不交付租金時,房東要再寄發一次存證信函告知房客終止租約。但系爭租約會因為有沒有公證而影響後續強制執行的流程

  • 租約如果有經過公證,可以直接以租賃契約當作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回房屋。
  • 如果租約沒有經過公證,在房東告知終止後房東需向法院起訴房客請求返還房屋,取得勝訴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三、就房客遺留之物品,除非經房客同意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房東需事先保留一段時間催促房客取回其物品,房客仍不取回,這些物品即視為房客拋棄所有權,房東才可以處分這些東西。否則擅自處分掉房客的物品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的竊盜罪或者第354條的毀損罪。在保障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要小心不能侵害到別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