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租屋處內非自然死亡,房東可以主張那些權利?

非自然死亡|自殺|侵權行為|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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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大家想到權利被侵害都會第一個想到侵權行為,但房客在租屋處內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個行為侵害了房東什麼樣的權利呢?對於房東的所有權來說當然沒有受到侵害,但若是因為房客的行為造成了房價的下跌,在法律上我們稱作「純粹經濟上的損失」,這部分的損失不包括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中。

這部分的損失會被歸類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也就是違反善良風俗的部分,以及房客之行為是否為故意?因為房客的行為會導致後續居住者心中負面的影響,而且兇宅在房地產市場之價格亦會有明顯的落差,這部分的損失會被認為是違反善良風俗而致的損失,且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房客在他人房子內非自然死亡的行為,當然是故意為之,就算不是直接故意要導致房東之房屋市場價格貶損,也會有間接故意,房客的繼承人當然需要賠償。
此外除了侵權行為,房客之行為會違反民法第432、433條的保管義務,承租人在法律上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導致房子的毀損、滅失都應該向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特別於房客於租賃物中非自然死亡,會導致房屋交易價值貶損,這部分的損失並不亞於房屋受到實質的破壞,故房東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的規定,向房客的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