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離婚了,未成年子女怎麼辦

扶養權|監護權|離婚|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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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常見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我們稱為「親權」,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離婚時如果子女還是未成年必須要對親權的歸屬有探視所規劃。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年齡直到子女成年為止,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在今年有修訂,將成年年齡更改為18歲,現在只要年滿18歲,就是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人。

何謂親權的「酌定」、「改定」?

一般來說,父母離婚時得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若於離婚時沒有約定小孩的親權,可以嗣後再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會依照許多面向來做考量。就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規定於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原則上法院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做判斷,而實務上也有以下判斷標準:

  • 維持現況原則:沒有必要的話,不要變更小孩現在的環境。
  • 幼兒從母原則:小孩還小時多半較依賴母親,通常會優先讓媽媽擔任親權人。
  • 手足不分離原則:若有數名未成年子女,法院也會盡量讓他們待在一起成長。
  •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當未成年子女到能表達意願的年紀時,法院會詢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作為判斷標準。
  • 主要照顧者原則:依照過去未成年子女是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的角色,更可以給予小孩完整的照顧。
  • 善意父母原則:若有阻饒、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法院可以認定其為非友善父母,將親權由另一方行使。

親權改定規定於民法第1055條第2、3項,分別規範父母對親權歸屬的約定不利子女時、擔任親權一方對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之情事時,法院可依聲請人的聲請,或職權改定子女的親權。

不論是親權的酌定或是改定,都需要符合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且實務上對於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案例多以親權人未盡義務或對子女不利的情形為多數。另外,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若有協議或曾經法院裁定,日後便需要透過改定才能改變親權狀態。

而法院審理的重點在於相對人教養未成年子女之狀況是否需要被改變,只要相對人沒有虐待子女、無故斷絕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等造成未成年子女權益重大損害的話,法院原則上會尊重原本的親權狀態,不會改由他方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