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毀損他人名譽](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1/christina-langford-miller-qOLIDQ0a0TU-unsplash-1024x683.jpg)
怎樣的言論會成立誹謗罪、怎樣的言論例外不受罰,今天來探討何謂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客觀構成要件
1.指摘或傳述
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是針對事實做描述。
3.散布文字、圖畫
若有使用媒介,因為有記載下來更容易流傳,對於這類型的誹謗會加重處罰。
二、主觀構成要件
- 有誹謗故意
- 意圖散布於眾
三、誹謗罪例外不罰條款
在誹謗罪的規定底下,發言者的言論自由與被害人的名譽權會產生衝突,兩者間該如何平衡即是一個重要的爭議。立法者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訂有例外不處罰之情形。
1.能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
(1)能證明為真實
依大法官解釋第509號解釋,就算誹謗之人不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有某些依據、資料等,可令人相信真的有發生這件事情,只要有盡到查證義務,就能證明其為真實。
(2)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誹謗的事實可以增加公共利益,並非誹謗的內容涉及私生活就與公共利益於關,仍因個別判斷。
2.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4)對於中央及地方議會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為適當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