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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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法律上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一、年終獎金是否為雇主法律上之義務?

這個問題要看年終獎金的性質究竟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

  • 工資:勞工因付出勞力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屬於工資,雇主就必須全額給付給勞工,不論使用的名義是什麼,只要有「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即屬於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又因為定性為工資故雇主不得以公司未賺錢就拒絕給付,經常發生的原因是雇主事前與勞工約定「保證年終xx月」、「保證年薪xx個月」等。
  • 恩惠性給與:雇主在工資之外,出於雇主單方面所為任意性、恩惠性給付,不是勞工付出勞力所取得的對價,所以會排除在工資之外。因為此項給付並非屬於工資性質,雇主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金額。

二、到職未滿一定期限或年前離職可以領年終獎金嗎?

這要視雇主與勞工間約定而定,若為恩惠性給與通常公司會特別約定需到職滿一定期間或發放獎金時需在職始得發放;反之若該年終獎金已經被定義為工資,即使員工於發放年終獎金前離職,仍得依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給付獎金,而給付金額通常以在職時間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