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受傷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人格權|身分法益|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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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去的實務見解認為,動物在法律上是「物」,若採這個見解,飼主無法向弄傷動物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 在這個見解之下,法律上的物是權利客體,屬於權利主體所有。法律上權利主體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傷害者提起訴訟,但若是權利客體受到侵害,只能由權利主體對他人提起訴訟。
  • 而依照民法第194、195條規定,只有「人」的「人格權」、「身分法益」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所以如果被害人只是單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 過去的實務見解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為物,所以對飼主而言只是財產上的損害,不會有「人格權」、「身分法益」的損害,所以飼主只能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二、近來實務見解認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生命體,飼主可以向傷害動物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 因為動物保護意識的抬頭,寵物與人類的關係逐漸緊密,所以近來有實務見解認為不應該把寵物當成單純的物來看待,認為寵物應該是介於人跟物之間的生命體。
  • 近來實務見解認為,寵物與飼主間之親密關係對飼主而言也是一種人格法益,所以如果寵物被他人侵害,飼主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