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解僱|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4/06/andrew-itaga-4fPHpiPia8o-unsplash-1024x680.jpg)
定期契約之約聘人員與公司之雇用契約該如何約定?
一、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有以下幾種狀況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且期滿後可以合法解雇員工:
- 臨時性工作:這種工作通常事出突然,任務結束後職缺即不存在。
- 短期性工作:可以預期結束時間的短期工作。
- 季節性工作:有些工作具有季節性,只在某段時間需要人力。
- 特定性工作:類似於專案工作,在特定期間、目的而出現的工作。
二、值得注意的是定期契約都有時間上的限制,若超過這些時間限制,會直接視為正職員工,需要依照勞基法才能解僱:
- 臨時性工作:不能超過半年。
- 短期性工作:不能超過半年。
- 季節性工作:不能超過九個月。
- 特定性工作:不能超過一年,若超過一年需要先向勞工局報備。
三、另外,約聘人員雖然於契約期間屆滿後即合法解僱,但這些約聘人員於法律上的權利與正職人員是沒有差別的,加班、特休、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均與正職人員沒有差別,否則雇主會有被課予行政罰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