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應該怎麼簽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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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電視劇中常常可以見到雙方於結婚前會簽署婚前協議書,今天就來談談婚前協議書應該怎麼簽會比較好。

婚前協議書的簽署,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協議書中除了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外的事項,只要雙方同意都能夠約定。

婚前協議書常見之事項非夫妻財產制莫屬(民法1004條),我國民法就夫妻財產制分有法定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兩種,雙方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的方式擇定。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未特別約定,即以法定財產制為雙方之財產制,會以協議書特別約定通常即會選擇約定財產制。

又除此之外,婚前協議書常見之條款有:

  1. 婚後之住所地(民法1002條)可由雙方共同協議。
  2. 婚後的生活費、小孩之撫養費(民法1003-1條)。
  3. 子女的姓氏(民法1059條)。
  4. 自由處分金,有些夫妻可能其中一方會擔任在家處理家務、照顧小孩的身分,此時除了雙方家庭生活所需之費用外,可額外約定由其中一方提供依定數額的費用予另一方自由使用(民法101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