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規約|生活公約|租賃契約|台北律師事務所](https://wanjung.com.tw/wp-content/uploads/2023/10/marla-prusik-5q1KnUjtjaM-unsplash-768x1024.jpg)
如果房客違反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房東是否可以請房客搬走?
一般為了房客間生活的和諧,房東會訂定生活公約,若居住的房屋屬於公寓大廈,會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的規約。
而房東是否可以用房客違反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為理由,請房客搬走呢?要視生活公約或規約是否有寫進租賃契約中。
一、生活公約或規約沒有寫進租賃契約:房東不能要求房客遵守,因為房東若希望生活規約對房客產生拘束力,就必須將生活規約放進契約中;同樣公寓大廈的規約雖然對承租人一樣有效力,但如果房東要以規約的內容對租客主張權利,必須將規約成為租賃契約的一部份才行。
二、生活公約或規約有寫進租賃契約: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搬走(民法第468條第2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
- 房東必須先阻止房客的違約行為(民法第438條)
- 房客繼續違規的情況下,房東必須提前30天通知房客終止租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1款)
- 房東需要以書面方式並附上相關證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一般會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