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任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時該怎麼應對呢?

分別財產制|行使撤銷權 |台北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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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讓與名下的財產(意即夫妻中任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時)該怎麼應對呢?

夫妻一方的脫產行為損害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以下的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1.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於婚姻關係還存在時,請法院宣告,提前清算財產。
  2. 行使撤銷權(民法第1020-1):婚姻關係存在時,一方針對婚後財產所做的無償、有償行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另一方可行使撤銷權,讓財產回復原狀。
  • 無償行為妨害對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可撤銷。
  • 有償行為除妨害對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仍需夫妻一方和受益第三人均明知有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始可撤銷。

此部分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權會隨時間消失:

  • 知有符合撤銷的條件,但6個月都不行使撤銷權。
  • 無償贈送、有償買賣之行為已發生超過1年。
  1. 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3第1項):一方為了減少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改用分別財產制、離婚)前5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可以追加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