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的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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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臺灣人間遺產問題都適用民法一般繼承的規定,但若遺產繼承人中有大陸地區人民會因為身分特殊的關係而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除了有在臺長期居留權的配偶外,其餘繼承人可繼承的數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而如果遺產中包含不動產,規定會更複雜,分述如下:

一、如果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之人而且沒有在臺遺產繼承的話,不能辦理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在計算應計分的時候就不動產的價額進行分配。

二、若繼承人是具有在臺長期居留權的大陸配偶,可以直接繼承臺灣的不動產,可以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但還有一個例外,如果該繼承標的不動產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考量到臺灣繼承人的權益,這個不動產不但不能被繼承,也被排除在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遺產總額之外,也就是說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遺產總額要扣除掉此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