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後所發生的侵權行為,公司要一起負責嗎?

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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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第188條,一般而言,公司只有在員工執行公務時須要替員工的行為負責,員工下班後所發生的侵權行為,公司是否要負責,不可一概而論,如果有符合以下要件,公司就要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 外觀上看起來是公司的員工

若員工下班後,穿著公司的制服或開著公司的公務車而發

生侵權行為,因為第三人從外觀上會認為,員工就是在做

公司的工作,故公司會被認為要負連帶責任。

  • 做與工作相關的事

若員工下班後開著公務車返家(在第三人觀察下,員工正在

做與工作有關的行為),途中發生侵權行為,實務上認為往

返工作與住家之間也算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員工在這區間

內所發生的侵權行為,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

但民法第118條第1項但書還是有讓公司免責的規定,如果公司監督員工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或者縱使盡了相當注意,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公司就不用負賠償之責。另外實務見解有認為,如果公司只是單純制定規則,仍會被認為沒有盡到監督之責,必須嚴格執行才算盡監督義務。而且公司在賠償完被害人後,依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可以向員工求償,因為公司僅是先代員工給付給被害人,最終責任歸屬還是在員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