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僱勞工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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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僱勞工應該怎麼做?簡單來說,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只要依循法定流程終止,就不會有非法資遣的問題,以下詳列合法解僱的要件有哪些:

一、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因為以下情形可以解雇勞工

    1. 歇業或轉讓事業
    2. 虧損或業務緊縮
    3. 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改變,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以安置
    5. 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雖可以解雇勞工但還是有需要遵守的要件

    1. 預告期間:讓員工預作離職準備
      • 員工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10日前通知
      • 員工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20日前通知
      • 員工工作三年以上:30日前通知
    1. 有薪謀職假:讓員工仍有薪水可以拿,但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兩天工作時間

三、員工造成雇主損害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因以下理由解雇勞工

    1. 求職時作假,導致雇主有受損害之可能
    2.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3. 被判刑需要坐牢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5. 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其他雇主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營業上秘密,導致雇主受損害
    6.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

(二)若雇主根據以上理由解僱,不需要事先通知,也不需要給付資遣費,只要於發現事情後的30日內完成解僱,就是合法解僱。(若是因為判刑坐牢而解僱則沒有30日的限制)

三、違法解雇後果

(一)若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或遵守法定終止期限,雇主任意解僱勞工就是違法資遣,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解僱違法、勞動契約仍有效。

(二)若雇主有法定終止事由只是沒有遵守預告期間,那解僱還是有效,只是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賠償預告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