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打才是家庭暴力嗎?

家庭暴力|跟蹤騷擾防治法|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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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範圍

我國訂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來防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不單單只有身體上的傷害,還包含了精神上、經濟上的控制、脅迫等等。另外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通過後,家庭成員間與跟蹤騷擾有關之行為也已經包含在家庭暴力之範圍內。

二、精神上的家暴

  1. 言語:用言詞控制被害人,對被害人進行恐嚇、威脅(包含謾罵、吼叫、侮辱、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情緒: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包含跟蹤、監視、羞辱等)
  3. 騷擾、性虐待:逼迫觀看性影片、色情圖片、特別的性活動等等。

但因為家庭成員間相處模式多有不同,與一般社會所認相處之界線也有所差異,法院在認定加害人行為是否有構成精神上之家庭暴力時,除了參考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還必須考量被害人有沒有真的因為加害人之行為產生痛苦或恐懼,若已達痛苦或恐懼不安時,就可能構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

三、經濟上的家暴

  1. 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被害人交出工作所得、被害人使用金錢都需要加害人同意、要求被害人要繳回發票、阻止被害人工作。
  2. 強迫被害人做特定行為:借貸、擔任保證人、移轉不動產、設定不動產之負擔。
  3. 其他經濟上家庭暴力:騷擾、控制、脅迫等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