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的債務我要幫忙還嗎?

還債|一身專屬權|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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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只需為自己的債務負責,夫妻婚後在法律上仍是獨立個體,但例外在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的債務(例如同住的房租、水電瓦斯費)須共同負連帶責任。

坊間常常聽到夫債妻還,通常都是老婆有法律行為的介入所致,例如同意擔任配偶債務的保證人、幫配偶的支票背書等等。

另外我國民法曾於2007年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非一身專屬權」,意即不一定要由夫妻一方親自提出主張,可以將此權利讓與給第三人或由夫妻一方的債權人代位行使。故債權人可以先向法院請求宣告將債務人原本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先清算財產,再代位行使債務人向配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此狀況可能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可能。

惟,2012年再次修正民法第1030之1,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回一身專屬權,除非配偶一方已起訴或已依契約承諾,否則子女或債權人都不能代位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