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於離婚前惡意脫產該怎麼處理?

剩餘財產|請求返還|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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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030-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簡單來說,如果配偶為了減少對方因離婚可以拿到之剩餘財產,而在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若不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這部分的財產會視為婚後財產,可以追加計算。
  • 若配偶之一方現存的婚後財產,不足以清償他方應得的夫妻財產分配額,可向受領利益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之範圍內請求返還(民法第1030-3第2項)但若第三人是有償取得該利益,僅能於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才能請求返還。
  • 另外,此項請求權也有消滅時效的限制,自配偶知道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會消滅,若配偶一直不知道,客觀消滅時效是5年間不行使會消滅。但若配偶要行使此項權利,必須證明客觀上有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之事實以及主觀上有故意減少他方配偶分配額之意圖才行。